美国337调查调查及应诉常见问题系列问答
(基础篇)
1、什么是337调查?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
2、337调查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3、337调查的调查机关是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负责进行337调查。
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
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
4、337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
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5、337调查和美国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从管辖权看,337调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外国公司即使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其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美国国内法院由于受到属人管辖权的严格限制,要求被告必须能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被送达,并且在美国境内有可执行的资产,因此,美国公司往往较少通过国内法院对此类外国公司提起诉讼。
从审理时限看,337调查的程序比较快捷,一般在12-18个月内结束;法院诉讼则一般需要耗时3-4年。
从救济措施看,337调查可以针对特定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针对特定被告,不区分产品来源地而发布普遍排除令;法院诉讼中只能禁止特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另外,337调查不会对被告处以金钱制裁;而法院诉讼中,败诉的被告可能会被要求向原告支付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从程序看,337调查程序中设置了为期60天的总统审议期,如美国总统未在USITC裁决作出后60日内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USITC的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法院诉讼中没有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立案标准、调查程序、反诉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区别。
6、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区别是什么?
在美国,虽然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中的产业损害调查均由USITC来进行,但两类调查存在明显区别。337调查属于准司法调查,而反倾销调查属于行政调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从调查对象看,337调查是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施的调查,实践中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行为进行的调查。
从申请人资格看,(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的申请人是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人(企业)还是外国人(企业),申请时只需证明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存在,无需证明损害;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则必须是代表美国国内产业的国内利害关系方,提交申请时应提供倾销、损害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
从调查机关看,337调查仅由USITC负责;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DOC)负责调查和裁决是否存在倾销并确定倾销幅度,USITC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裁定。
从制裁措施看,337调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令,这些措施在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将一直生效;反倾销调查的制裁措施一般包括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为5年。
从制裁措施对贸易的影响看,在337调查中,被实施了排除令的外国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缴纳了反倾销税,外国产品仍能进入美国。
从程序看,337调查设置了总统审议程序;反倾销调查没有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调查程序、司法审查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
(申请篇 )
7、怎样提起337调查申请?
申请人可以亲自或以邮寄方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申请书,包括12份非保密文本及6份证据材料、12份保密文本及6份证据材料。非保密文本的申请书也可以以电子版的方式提交。USITC不接受以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书。
8、非美国企业可以提起337调查申请吗?
可以。在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中,无论美国企业(自然人)还是非美国企业(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以依法向US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在确定美国是否存在国内产业这一问题上,应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佣了大量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资金、是否对涉案知识产权的开发进行了设计、研发、许可等重大投资活动。
9、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在337调查中,如果申请人指控进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行政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在涉及专利的337调查案件中,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证明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
10、申请人可以申请临时救济措施吗?
可以。在337调查中,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立案申请书的同时,或者在USITC正式立案调查之前,向USITC提出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此类申请必须以动议(motion)的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书面证词及证据。此外,申请还必须附带以下详细陈述:作为批准临时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申请人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如需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应为多少。实践中,337调查申请人申请临时救济措施的情况并不常见。
11、从哪里可以了解到申请书的相关信息?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USITC的官方网站(info.usitc/sec/dockets.nsf)查询到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包括原告、被告以及诉由等信息。此外,还可以通过USITC的EDIS系统(edis.usitc)查询非保密版的申请书、所附证据及其他相关调查文件。
12、USITC何时决定立案?在哪里可以查询立案公告?
USITC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公告将公布在美国政府官方刊物《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并可以在USITC的网站上查询。
(调查篇)
13、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US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14、一项337调查可能持续多久?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USITC应在“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一项337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践中,USITC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15、337调查程序的主要参与方有哪些?
申请人(原告)和被申请人(被告)是一项337调查的当事人。认为调查结果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其他企业可以以第三方的名义或者要求增加为被告的方式申请参与到337调查程序中。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发布初裁,并指定一名律师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每一项337调查。委员会委员负责对行政法官的初裁进行复议并作出终裁。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USITC作出的任何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均应提交总统进行审议。实践中,该总统审议实际由美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进行。
16、行政法官在337调查中起什么作用?
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在337调查中的职责主要包括:规定取证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召集听证会、作出初裁以及对救济措施的建议。当一起337调查案件正式立案后,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45日内确定调查结束的目标日期(Target Dates),并发布一系列的调查规则(Ground Rules)。调查规则规定了调查程序的具体指南,例如回答动议的时限、所需证据性附件的副本数量、翻译的使用、电话会议的程序等。行政法官将在举行听证会后作出进口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裁。
目前,USITC共设有5名行政法官。
17、ITC律师在337调查中起什么作用?
在每一起337调查中,USITC均指定其下属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的一名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代表公共利益全面参与调查。该律师在337调查程序中,完全独立于行政法官,可以就案件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对当事人的主张表示支持或反对。
18、337调查中的文件送达要求是什么?
一般来说,所有向USITC提交的文件均应送达给调查的其他当事人。
就申请书而言,如果USITC决定发起调查,委员会可以自行将申请书送达所有被列名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属国驻美国大使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了临时救济的动议,委员会不仅在发起调查时将申请书和临时救济动议送达被告,同时要求原告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至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属国驻美国大使馆。
就申请书以外的调查文件而言,行政法官会在其负责的调查案件中公布特定的调查规则(Ground Rules),对该类调查文件的送达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19、在调查过程中如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立案后,行政法官会立即签发保护令(protective order),具体规定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如何被标记、保密文件可以被谁使用及如何使用。保护令通常允许当事人的外部律师在调查中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允许当事人的内部律师接触商业秘密。保护令不仅保护调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保护应传票要求向USITC提供信息的非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如果当事人要求非当事人提供保密信息,其应向该非当事人提供行政法官签发的保护令的副本。
在行政法官签发保护令之前,如果当事人要求保密,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将被视为保密文件。
20、取证如何进行?
根据《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337调查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就任何与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discovery),具体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request for admission)、质询(interrogatory)、传票(subpoena)、书面证词(deposition)、进入工作场所和提交文件(entry upon property and document production)。
取证程序一般持续5个月(临时救济措施的取证程序大约需要3-5星期)。为避免不必要的负担,行政法官可以根据时间表对取证类型和数量作出限制,但不会强制执行任何在取证截止期后的取证行为。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可以在取证截止期后继续取证。
21、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可以对公众公开吗?
在一项337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在USITC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持续1-2周时间。
听证会原则上可以向公众公开,但涉及保密信息的部分除外,此时一般公众及其他不允许接触保密信息的人不允许进入会议室。
听证会的非保密记录可以在USITC查询或者购买。
22、行政法官何时发布初裁?
如果一项337调查的目标日期(target date)少于15个月,行政法官应至少在目标日期前的3个月发布初裁(initial determination)。如果调查的目标日期长于15个月,行政法官应于目标日期前的4个月发布初裁。初裁的内容应包括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等。
23、行政法官的初裁会被USITC复议吗?
是的。当事人可以向USITC提出申请,要求对行政法官的初裁进行复议,只要当事人认为初裁:(1)在事实裁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2)存在明显错误的法律结论;或(3)影响USITC的政策。USITC也可以自行决定对初裁进行复议。USITC将在初裁发布后45日内决定是否对初裁进行复议。USITC可以决定不对初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复议,也可以决定对初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复议,并维持、驳回或修改初裁。
24、USITC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吗?
USITC做出的违反337条款的裁决,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收到USITC裁决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实践中,美国总统极少否决USITC的终裁。
USITC做出的未违反337条款的终裁无需经过总统审议,自发布之日起成为最终裁决。
25、对USITC的裁决可以上诉吗?
337调查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服USITC的裁决,均可提起上诉,将USITC诉诸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介入上诉程序,支持被上诉方的答辩。任何上诉应在USITC的裁决成为最终裁决后60日内提出。
上诉期间不影响救济措施的执行。
(救济篇)
26、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如果US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侵犯了知识产权,其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列名被告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禁止令,即禁止侵权企业从事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
(4)扣押和没收令,如果US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美国海关可以根据USITC发布的扣押和没收令,扣押并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27、委员会的临时救济措施何时生效?
337调查中,如果原告提出临时救济措施的请求,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70 日内(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120 日)做出是否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初裁。如USITC在初裁做出后20日内(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30 日)决定不对初裁进行修改,则该裁定自动成为终裁,并生效。USITC可以要求申请临时救济措施的原告提供保证金。
USITC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理由包括:初步认定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且如果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国内产业有可能受到立即发生的、实质的损害,或者国内产业的设立有可能受到威胁。
在实施临时救济措施期间,如果进口商想继续进口涉案产品,必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USITC决定,必须足以抵销不公平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利益。USITC在决定保证金数额时,可以依据原告在美国的销售价与进口产品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
28、委员会的永久救济措施何时生效?
一旦USITC做出终裁决定和救济措施,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
29、总统审议期内涉案产品还能进入美国市场吗?
在一项337调查中,如USITC终裁裁定发布排除令,在总统审议期内,涉案产品仍可以进入美国市场,但进口商必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USITC决定。
30、上诉期间影响委员会已发布救济措施的效力吗?
上诉期间不影响USITC已生效的救济措施的执行。
31、委员会的救济措施永久有效吗?
一般来说,USITC裁决的救济措施的有效期取决于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导致排除令的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禁止令可一直执行。
32、排除令由谁执行?
排除令由美国海关执行。实践中,一旦USITC发布一项排除令,其将立即通知美国财政部和海关。海关将立即通知其下属地区及口岸,停止进口排除令所包含的侵权产品,除非该侵权产品从专利权人那里已获得授权,或进口产品已缴纳了保证金(仅适用于总统审议期内进口侵权产品)。在执行排除令的过程中,海关将与USITC以及337调查的原告保持联系,以明确排除令的范围。USITC将向海关提供侵权产品的描述、海关编码、专利的有效期限以及337调查原告的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等。
33、禁止令由谁执行?
禁止令由USITC执行。部分案件中,USITC可以要求被告向其定期报告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或其他信息等。
34、扣押令由谁执行?
扣押令由美国海关执行。
35、违反已生效的救济措施,会有什么后果?
任何违反已生效的救济措施的企业将会受到每天十万美元,或相当于所涉商品价值两倍的罚金,两者中取高者。
36、如果对排除令涉及的产品范围有争议,应如何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海关说明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向USITC提交申请,要求其就将来进口的产品是否违反排除令发布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37、目前美国海关仍在执行的排除令有多少?主要涉及哪些产品?
截至2008年11月,美国海关仍在执行的排除令约有近70项,主要涉及机电、轻工、化工、生物医药等产品。关于这些排除令的具体信息及最新情况,可以在USITC的网站上查询。
(应诉篇)
38、谁会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涉案产品的制造商(无论其是否直接对美出口产品)、将涉案产品进口至美国的进口商或在美国销售已进口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或零售商,都可能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39、外国企业可能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吗?
337调查是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即使外国企业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40、337调查是否仅与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相关?
如果原告在337调查申请中要求USITC发布普遍排除令,则USITC一旦发布普遍排除令,受该措施影响的不仅包括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还包括其他未在申请书中列名,但可能向美国出口同类涉案产品的企业。因此,广义上讲,此类企业也与337调查相关。
41、企业如何确定自己是否涉案?
获知337调查案件的预警信息后,企业应迅速通过有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律师或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了解并核实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的内容,结合申请书中的涉案产品描述及涉案知识产权的说明,与本企业对美出口产品分析对比,从而确认本企业是否涉案。
42、被告如果决定应诉,首先该做什么?
337调查多涉及专利侵权问题,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素很强。被告企业如果决定应诉,首先应迅速在企业内部选择了解涉案产品技术、销售情况并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人员组成内部管理团队,同时聘请律师,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应诉策略,开展应诉工作。此外,在部分案件中,原告可能利用广泛的渠道公开被告正在面临337调查这一情况,从而影响涉案产品的现有或潜在的使用者或购买方,停止使用或购买被告的产品。因此,决定应诉后,被告还应迅速向外界或有关购买方发表声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相应行动。
43、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337调查属准司法程序,程序快捷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强。此外,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聘请既懂得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企业参与案件应诉工作,可以帮助被告企业确定有效的应诉策略,全面保护被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44、被告可以不聘请律师,直接提交证据材料吗?
337调查程序适用的法规未禁止被告不通过律师直接向行政法官和USITC提交证据材料的做法。但是,由于被告不具备专业资格,无法接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保密材料,且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能因缺乏专业性而难以得到行政法官或USITC的认可。
45、聘请律师应考虑哪些因素?
企业在决定聘请律师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具有丰富的337调查案件代理经验;在所代理的337调查案中是否是主办律师;是否曾代理过与本起337调查案涉案产品同类或类似产品的337调查案;是否熟悉专利法和相关技术;以往代理案件胜诉的比例及经验;资深律师能否亲自参与案件代理工作;对于国内外企业没有偏见,理解中国企业文化;代理费用定价合理或可接受。
46、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与企业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探讨,了解涉案产品及知识产权的所有信息;帮助企业收集描述涉案产品的技术的所有文件;进行侵权分析,帮助企业寻找抗辩点;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分析,找出所有在先技术;帮助企业获得其他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帮助企业提交法律文件;帮助企业寻找和聘请专家证人;帮助企业分析诉讼风险并确定最佳应诉策略等。
47、代理337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一般包括哪些?
实践中,代理337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可能包括:律师服务费、业务开销费(差旅、电话、传真、复印等)、专家证人费、法律服务费(翻译、电子版文件证据制作、图表制作等)、会议费或接待费、其它。以上费用的构成及总额视案件进展的程度而不同。
48、如何合理降低律师费用的支出?
一般来说,337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总体较高。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律师费用的总体支出:
(1)合理搭配律师团队的构成,如一名专利律师、一名337调查案件律师及数名初级律师。
(2)选择中国律师事务所参与应诉团队,或选择在中国设有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减少与外方的沟通和翻译成本。
(3)与其他立场相同的被告企业联合应诉,或分享信息、分摊工作。
(4)限定案件的辩护范围。但此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
(5)定期与律师团队沟通,讨论预算及策略,控制总体费用支出。
49、从哪里可以查询代理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企业可以从以下渠道查询代理337调查案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1)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网站
gpj.mofcom/static/cp/d/cp.html/1
(2)美国ITC庭审律师协会网站
itctla
(3)美国知识产权商业杂志网站
iplawandbusiness
(4)各律师事务所网站
50、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多久?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立案通知提交书面答辩状,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状。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
51、答辩状应包含什么内容?
根据337调查程序的有关规定,答辩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中所指控的每项事实予以承认、否认或声明对某项事实并不知情;
(2)对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中每项指控进行抗辩所依据的有关事实;
(3)关于涉案产品对美出口量、出口金额及被告生产能力的数据,以及关于美国市场对该被告的重要性的陈述;
(4)其它任何积极抗辩。
52、在337调查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包括什么?
在337调查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一般包括:
(1)被告未对美出口涉案产品;
(2)被告对美出口的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
(3)由于存在在先技术或专利不可实施等原因导致涉案专利无效;
(4)原告未能证明其在美国存在国内产业;
(5)原告主张的救济措施不合理或范围过于广泛;
(6)其它。
53、利害关系方如何参与337调查?
在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可以通过提交答辩状参与337调查。其他任何愿意参与调查程序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法官或者USITC提交希望参与调查程序的书面动议,并同时提交其已向每个当事方送达该动议的证明。在决定是否允许其他非被告企业参与调查时,调查机关通常依据以下4项标准:动议及时提出;对作为调查标的的财产或交易具有利益;调查结果可能在事实上损害或妨碍动议提出方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现有参与方未能充分代表动议提出方。
54、联合应诉的利弊有哪些?
337调查中,如果多家被告企业实施联合应诉,可以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分担应诉工作,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摊应诉费用,使单个企业的应诉负担降低。此外,通过联合应诉企业间的协作,可以形成合力,共同与原告抗衡。
实践中,一些涉案企业出于以下担心,不愿选择联合应诉策略:需与其他企业协商,无法快速做出决策;可能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他企业搭便车;企业自身情况不同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应诉策略等。
55、可以对涉案产品进行规避设计吗?
规避设计(design around)是指被控侵权的企业研究设计一种不同于涉案产品的新产品,来规避原告的专利权。337调查中,规避设计产品一旦获得行政法官或者USITC的认可,将不受USITC最终做出的排除令等救济措施的影响,企业仍能继续对美出口此类产品。因此,规避设计是337调查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应诉策略。
56、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而终止337调查吗?
337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settlement)解决争议,终止调查。一项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或销售侵权产品;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允许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处理库存的侵权产品;原告授权被告使用专利或进口涉案产品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未发现上述情况,行政法官可以裁定依据该和解协议而终止调查。该裁决将被提交USITC进行复议。US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终止调查。
57、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终止337调查吗?
337调查中,除和解方式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同意令(consent order)的方式终止调查。同意令与和解协议类似,但保留了USITC的管辖权。一项同意令的内容可能包括:对所指控事实管辖权的承认;放弃以司法和其他方式对同意令有效性的质疑;声明愿意配合或不妨碍USITC就同意令的实施收集有关信息;声明愿意根据USITC的有关规则进行实施、修改或撤回。
58、被告如果不应诉,会有什么后果?
337调查程序中,被告如果不应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缺席被告。一旦USITC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原告在申请书中对缺席被告的指控将被认定是真实的,其可以向USITC提出对缺席被告立即采取救济措施。USITC可以在认为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缺席被告采取排除令、禁止令或两者并取。
59、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会有什么后果?
337调查中,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将丧失利用调查程序收集信息、表达主张的机会,最终可能会受到USITC做出的是否违反337条款的裁决以及有关救济措施的影响。
60、如何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337调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许多企业由于不知情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
(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3)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4)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