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如何认定倾销和损害
出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即构成倾销。倾销的认定包括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
倾销事实的认定涉及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根据不同情况,正常价值可以通过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等方法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是指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产品正常价值在相同期间,针对产品的物理特性、进口规费及间接税捐、交易折扣、交易层次及运送、保险费、包装、销货利息、售后服务、销售佣金及汇率转换等因素,进行调整后再作同样基点的公平比较后所得的幅度
认定倾销幅度有4种方法:(1)将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产生的差额;(2)将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比较;(3)将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结构价格相比较;(4)平均对平均,个别对个别的比较方法
2、损害的认定
发放问卷和核查:
欧盟委员会在认定欧盟同类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先向欧盟同类产业发放调查问卷。主要内容涉及欧盟同类产业在过去4~5年间在产量、生产力、销售、进出口额、利润等方面的变化,并与涉案出口商提供的成本及价格资料作相互比较,以确定是否因倾销造成欧盟同类产业的损害
欧盟同类产业的确定:
欧盟同类产业是指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总产量占欧盟生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商。欧盟的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关系或者本身就是进口商时,将被排除在欧盟同类产业之外。在下列情况下,欧盟的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关系:(1)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2)双方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第三方所控制;(3) 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控制同一个第三方
单独产业的确定:
在下列情况下需将欧盟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该竞争市场内的生产者视为单独产业:(1)该竞争市场内的欧盟生产者仅在(或几乎仅在)此该竞争市场内销售;(2)该竞争市场的需求量极少有市场外的欧盟生产者供应
如果欧盟委员会决定以单独产业确定该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应给予出口商价格承诺的机会,价格承诺可以是地区性的。如果出口商未提出价格承诺,则可就整个欧盟市场实施反倾销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应尽可能限于特定的出口商
累积评估:
如果涉案产品从多个国家进口,且该数个国家同时接受反倾销调查时,在合乎下列条件下累计评估进口产品的损害效果:(1)所有国家的倾销幅度均超过微量标准,且其进口量均超过可予忽视的数量。(2)依进口产品间的竞争状况及进口产品与欧盟同类产业的竞争状况判断,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量,如低于欧盟同类产业市场占有率1%以下,将被视为可忽视进口量而结束调查;如个别国家的进口量的总和超过欧盟市场占有率的3%以上时,则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判断欧盟同类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须确定进口产品是造成欧盟产业冲击的一个原因,且只要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性,即使该相关性不具重要性,也可视为因果关系的要件成立;如果不是因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效果,如需求、消费形态的改变等,则不能认定欧盟同类产业的损害是由于倾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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