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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规避基本知识

[ 来源:商务部 | 作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 时间:2015-06-16T19:03:24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 订阅行情短信 ]
【168TEX综合报道】

自2005年7月7日欧盟对中国和越南产的皮鞋类产品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到2006年10月7日欧盟裁决对中国产的皮鞋产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时间已过一年又5个月,这期间,中国皮鞋制造企业在被迫接受不公平税率的同时,也在纷纷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在这次贸易战中损失惨重。应该看到,欧盟作为贸易发达国家,在制定反倾销法律的同时,对逃避反倾销税的种种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在反倾销税实施一年后,通过对市场和贸易环节的分析,对逃避反倾销税的行为提起申诉,一旦逃避行为确立,将对所有对欧盟出口皮鞋企业加倍征收反倾销税。我们了解到,一些企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欧盟第386/96号法令(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关于规避的解释,这样做,不但无法挽回反倾销给我国企业造成的损失,而且会殃及正常经营的企业,于己于人都不利。为便于企业规范贸易行为,确认现在的贸易方式是否属于欧盟反规避的范畴,现将欧盟反规避的基本知识介绍如下:

  规避行为的概念

  欧盟第386/96号法令(欧盟反倾销条例)对规避行为进行了解释:规避行为是指由于一种行为实践、加工或劳动而使第三国(或原出口国)与欧盟之间发生的一种贸易方式上的改变,这种贸易方式的改变除了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因外,没有其他充分正当的原因或经济上的理由。同时,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正在受到破坏,且存在着先前确认的倾销证据。

  规避行为的认定条件

  通过定义认定:针对除欧盟境内组装和第三国(地区)组装外的其他规避行为认定的实体条件是1、贸易方式的改变;2、不存在充足正当的理由或经济上的必要性;3、有证据表明造成损害,或在同类产品的价格或进口量方面正在破坏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效果;4、有证据表明,与原审为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所确定的正常价值相比,存在倾销。

  通过具体条件认定:针对欧盟境内组装和第三国(地区)组装的规避行为。构成的实体条件:1、部件或原材料占该产品全部部件或原材料总价值的60%以上,但新增价值占该产品制造成本25%以上除外;2、组装业务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即将开始前或立案后开始或大量增长;3、在同类产品的价格或进口量方面正在破坏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效果,并且有证据表明,与原反倾销调查为同类产品所确定的正常价值相比,存在倾销 

  25%规则

  欧盟384/96法令的“25%规则”是指:只要在零部件装配或生产过程中的增值超过生产总成本的25%,则不被认为是规避行为,从而不能实施反规避措施,即使原出口国的零部件已占到第三国或欧盟境内组装产品的零部件总值的60%以上,甚至组装业务使用的零部件完全来自原制成品的出口国。

  60%规则

  60%规则是指组装零部件在组装成品总价值中的比例要求。欧盟384/96法令对组装零部件在组装成品的总价值中所占比例确立了一个基本标准:要求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的组装零部件,在组装产品的零部件总值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60%。如果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的组装零部件,在组装产品的零部件总值中,所占比例超过60%,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有规避行为。

  原产地规则

  欧盟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如果从第三国进口的零部件是来自已经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原产国,则这种组装即构成规避反倾销税令的行为

  由于反倾销税的征收仅针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生产的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征收,而实践中,当出口商的某项产品在欧盟被征收反倾销税后,便可能将产品的生产转移到某第三国进行,从而逃避反倾销税的征收。因此,反规避实践中,确定第三国零部件组装后产品的原产地,以便确定该零部件组装是否构成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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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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