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风险及评估
目标:评估银行的制度是否完备,足以管理贸易融资相关风险。评估管理层实施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监测制度及交易报告制度的能力。
典型的贸易融资是指便利于货物进出口的短期融资,包括在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后的支付(如信用证),或者在原始债务人未履行交易条款而违约的情况下的支付(如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上述两种情况下,银行参与贸易融资都可以最小化进口商及出口商面临的支付风险。贸易融资的本质决定了交易方的多个交易主体都必须积极参与交易活动。任何特定交易活动除了基本的进出口商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出口商与自己的供货商之间的关系、进口商与自己的客户之间的关系。
出口商及进口商还与银行建立其他业务关系,此外,许多金融中介及非金融机构也为交易双方提供渠道及服务,以加快贸易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金的流转速度。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参与贸易融资,包括出口前融资、协助商家收取货款、保兑信用证或签发信用证、票据贴现及承兑或提供诸如买家信用和买家所在国信息等有偿咨询服务等。大多数贸易融资是短期的且自我偿付,中期贷款(一至五年)或长期贷款(超过五年)的贷款一般用于资本性货物(如机器、设备等)的进出口。
与信用证有关的贸易通常涵盖下列交易主体:
信用证申请人:买方或其他要求签发信用证的主体
开证银行:以申请人名义签发信用证并提交给通知行,以便通知受益人,申请人是开证银行的客户,两者通常属于同一个国家
保兑银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国家的银行,应开证银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提供支付承诺,一旦信用证的条款及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即支付
通知银行:开证行的代理行,一般位于受益人所在地,开证行将信用证或开证通知寄给通知行,指示其通知受益人。通知行除了通知受益人外不积极参与信用证交易其他环节,通知行一般也是由保兑银行担任
受益人(汇票出票人):卖方或其他信用证送达的对象
议付银行:通常是指受益人的开户行。在受益人提交了所有信用证要求的文件后,该银行同意购买汇票,支付货款给受益人
承兑银行:有法定义务在汇票到期时见票支付。汇票在承兑行承兑,由承兑行在汇票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贴现银行:对受益人所持有的票据进行贴现,该票据已经承兑行承兑
偿付银行:经开证行授权,在付款银行提交信用证的请求后进行支付
付款银行:信用证中写明的、支付汇票的银行。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但经常是开证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一旦汇票被付款行支付或承兑,汇票即对对出票人不再有付款追索权
比如,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作为开证行,允许客户(进口商)从国内或国际市场采购商品,或银行充当通知行,便于它的客户(出口商)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出售商品。银行之间的关系可能是不断变化的,一家银行有可能扮演上述所有交易角色。
风险因素
任何国际贸易都包含多个交易主体,使得客户尽职调查变得更加困难。此外,相比其他银行业务,贸易融资更依赖文件材料,易出现文件诈骗,而文件诈骗通常被用于洗钱、恐怖融资、规避海外资产控制制裁和规避其他进出口限制(如禁止出口、许可证要求或其他出口控制措施)。
银行应该对高风险货物交易(如武器交易、核装备交易)保持警惕,也应明白高估或低估货物价值常被用于洗钱、逃避海关监管或被用于跨境转移资金和其他贵重物品。比如,某进口商可能会用大笔非法收入进口一些毫无价值的物品,物品到手后即丢弃,或者交易文件如发票会被篡改以掩饰真实交易目的,手段包括虚开发票或双重开票、货物部分装运、装运假货等。通过这些手段,非法收入在交易中得到清洗,进入合法的商业领域。
信用证申请人也可由名义第三方如壳公司来充当,如此掩盖真正申请人在贸易融资中的角色。这种替代导致透明度缺乏,有效隐藏了购买方的身份,由此会增加洗钱风险。
风险缓释
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有助于全面了解客户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应履行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度因其角色变化而不同。比如,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对进口商和出口商都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调查收集申请人及受益人的信息,包括他们的身份、经营业务的特性、资金来源等,信息收集方式包括背景审查或调查,尤其是对高风险管辖区的客户。在开立信用证之前,银行应全面审查,知晓其客户,并对贸易融资中的资料文件进行全面了解。进一步的审查指导请参见核心概述部分的“客户尽职调查”,同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指导文件也制定了行业标准,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银行也应参考上述的行业标准。
信用证交易中的其他银行应依其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对客户开展不同层次的尽职调查。银行应明白鉴于银行参与信用证交易的频繁程度不同,开证银行并不总是与通知银行或承兑银行建立代理关系。
如可能,银行不仅应审查文件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而且应注意是否存在表明异常或可疑交易的迹象或红色警报。文件资料是识别潜在可疑交易的关键所在。分析适用的贸易活动时,银行应考虑获取美国官方或外国政府的进出口文件复印件,以核对所提交文件的可靠性。异常迹象会出现在运输文件中,明显的高开或低开发票、伪造政府许可证、不同文件中的货物描述不一致等。异常迹象的识别本身并不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但表明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和求证。即使在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下,银行也不必终止贸易或终止处理交易。除非银行为了避免违反海外资产控制制裁,才需终止贸易活动。
贸易融资交易经常会使用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的报文。美国银行必须遵守海外资产控制条例,必要时,提供贸易融资之前必须获得批准。银行应监测交易主体的姓名并与海外资产控制名单进行比对。如银行需处理的报文数量较大,应确认其的监测机制是否足以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尤其是监测机制尚未自动化的银行。
基于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扮演的角色,银行应制定政策、程序及流程以全面审核所有的交易文件,便于银行监测并报告异常及可疑交易。文件审核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应与银行贸易融资的规模及复杂程度、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扮演的角色相适应。除了海外资产控制的筛选审核要求外,银行监测应对以下贸易活动给予特别审查:
所运输货物与客户的经营特征不符(如一家钢铁公司从事纸制品交易,或者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从事大宗药品交易)
在高风险地区开展业务的客户
客户货物运输途经高风险地区,包括途经不合作国家
客户从事潜在高风险交易活动,包括受到进出口限制的交易(比如军用设备或外国警察用设备、武器、弹药、化学物品、明定的国防物品、敏感的科技数据、核材料、珍贵宝石、某些自然资源如金属、矿藏及原油)
价值明显高估或低估的货物及服务
进口或出口的数量或种类明显误报的货物
采取不必要的复杂交易结构、试图模糊交易真实目的交易
客户要求将资金支付给不相关的第三方
装货地点或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文件显示货物的价值或成本高于或低于报关价格或进口商支付的价格
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信用证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受益人或支付地点。如任何交易主体的名字变更,银行必须立即实施额外的海外资产控制检查
除非客户的行为或交易文件明显可疑,否则银行不必要花费额外时间或精力对所有的信息进行审核。上述所列需特别审查的示例应该作为银行尤其是开证行日常客户尽职调查程序的一部分,拥有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的银行会发现由于其对客户的了解全面深入,其无须对客户的每一笔交易都进行关注。
贸易融资 —— 评估程序
目标:评估银行的制度是否完备,足以管理贸易融资相关风险。评估管理层实施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监测制度及交易报告制度的能力。
1.审查与贸易融资活动相关的政策、程序及流程,评估政策、程序及流程的充分性,是否足以有效管理贸易融资活动及其带来的风险。评估内控制度是否充分,足以合理保护银行免受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利用。
2.评估银行通过尽职调查所获得的客户信息是否充分。确定银行是否制定适用于开户阶段获取客户信息的流程,并且在业务持续阶段能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3.检查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风险评级因素,确认银行能否有效识别并监测贸易融资业务有关的可疑或异常交易活动,特别是那些呈现高洗钱风险特征的贸易活动。
4.确认银行针对贸易融资可疑交易活动的监测制度及报告制度是否充分,是否与其规模、业务复杂性、地理位置和客户关系类型相匹配。
5.适当时,参照执行核心检查程序中“海外资产控制”的检查措施。
交易测试
6.在银行贸易融资风险评估基础上,同时参照前期的检查报告及审计报告,选择一些贸易融资账户为样本。对选定的样本,检查客户尽职调查信息是否与客户的风险水平相适应。识别任何的异常或可疑交易活动。
7.核实银行是否对可能违反海外资产控制要求的贸易融资交易和不正常的交易方式、行为进行监测,是否留存客户尽职调查的结果。
8.基于完成的所有评估程序(包括交易测试),就银行与贸易融资有关的政策、程序及流程是否充分得出结论。
原文请见美国联邦金融监管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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