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的合同 | 18万货款就这么没了……
一审纺织公司败诉,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印染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的签收人身份不明,对其主张纺织公司支付加工款及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持送货单上门索回加工款遭拒
2011年起,中山某印染公司就与中山某纺织公司签订了《月结付款协议》:纺织公司委托印染公司加工染色针织布料、棉纱,每月23日月结对账,对账后30日付款。逾期10天后,纺织公司愿从拖欠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14年5月,印染公司想起纺织公司还没支付2013年一月至三月的加工款,于是拿着报价单、送货单及染整通知单上门索回加工款,却遭到拒绝。两家公司僵持不下,印染公司于是将纺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加工款和违约金。
印染公司主张:纺织公司拖欠的加工款共计189907.16元,并当庭提交了86份送货单、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粘单证明。
纺织公司辩称:86份送货单中,只有两张是该公司员工小吴签收的才是真实的,其余84张送货单的签收人不是该公司员工、印章也与公司无关,因此84张送货单均为伪造。
判决84份送货单真实性无法确认
经法院审理查明,纺织公司确认其公司员工吴某签收的2份送货单,金额为660元,印染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已经支付,故法院认定纺织公司应当向印染公司支付660元的加工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但是,印染公司提供其余84份送货单,既没有纺织公司确认的报价单、染整通知单、月结表予以相互印证,也没有双方确认的预留签章证明其真实性,而且提供的邮箱内容截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法确认。
综上所述,市中级法院判处纺织公司向印染公司支付加工款660元及违约金,对印染公司主张的84份送货单所记载的加工款不予确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绝大部分合同纠纷,因主题缺乏防范意识而不受保护
据该统计,2015年1月到8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主要民商事案件之一,占其一成以上。
绝大部分案件由于交易主体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交易流程不规范,导致纠纷产生后举证不能,权益未能受到有效保护。
买卖合同纠纷案交易流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一是没有书面合同,二是虽有一书面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这些不规范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合同是否存在、是否履行、是否违约等事实均无法有效认定。
建议:
在交易前双方应订立正规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尽可能详尽;在送货时,应验明签收人员的身份,及时验收、对账,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质量异议等。考虑到公司员工流动频繁,双方可在书面合同中确认一个电子邮箱,作为双方对账及协商解决问题的平台,以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
(本网尊重各兄弟网站及独立撰稿人之版权,如发现本网刊登您的稿件而未署名,请联系我们.同时本网也欢迎对市场具有敏锐判断和独立见解的行业人士前来投稿,投稿邮箱info@168tex.com
电话:0512-6308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