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利用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谈成合作意向,后因某种原因A、B二公司并未订正式合同,于是嫌疑人利用项目与其他人签订假合同,并可能带受害人到实地去考察,以此来证实项目的真实性,受害人确信后嫌疑人向对方收取合同押金,然后嫌疑人失去联系。
一、作案特点
特点一 :嫌疑人凭借一方对自己的信任和自己对一方的了解,为与另一方签定“合同”创造一切有利机会,在两方都有初步合作诚意的基础上,以隐瞒事实、冒用一方名义的手段实施合同诈骗。
特点二:此类合同诈骗是“一方损名,一方损利”。嫌疑人不是以虚构的公司而是冒用真实的公司实施合同诈骗,既使合同一方被骗钱财遭受经济损失,又使被冒用的真实公司名誉招损,成为莫名其妙的被告。
二、防范对策
1 、开展公司企业防范宣传。要走进公司企业,宣传安全防范常识,使公司的相关人员了解此类案件的特点,做好防范工作,避免遭受损失。
2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要利用新闻媒介提醒广大群众对此类合同诈骗的防范意识。
3 、适时组织打击行动。公安机关要及时落实周边同类型案件的串并,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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