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修订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价格调整相关法律规定
2016年4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将美国于2016年3月25日向其通报的美国贸易救济法律修订情况予以公布。
2016年3月24日,美国修改19 CFR part 351第351.102(b)(38)款及Sec. 351.401(c)款对反倾销程序中涉案产品价格调整的法律规定。该项修订主要内容为:
(1)修订美国反倾销程序项下的价格调整定义,概括为价格调整不限于折扣、回扣,还包括其他调整因素。
(2)重新解释价格调整后净价格(prices net of price adjustment)问题。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出口价格(export price)、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及正常价值(normal value)时,原则上使用经价格调整后的净价;同时,在解释中增加了除案件的利益相关方有充足证据证明消费时价格调整条件业已存在且消费者已知悉外,美国商务部原则上将不再接受可能造成缩小或消除倾销幅度的价格调整。
上述修订自2016年4月25日生效并适用于美国在此生效日后启动的所有反倾销程序。
法规修改原文见美国联邦法规81 Fed. Reg. 15641及WTO N1USA1S24号公告。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VI条实施协定》中的规定,WTO成员国应向WTO通报其对本国贸易救济法律法规所作修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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