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WTO成员应如期取消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商务部欧洲司司长周晓燕6月1日说:“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世贸组织协定里没有定义和概念,但是明确规定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之后,即到2016年12月11日,WTO成员应取消在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做法。这是WTO成员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所以,中方要求的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有关世贸组织成员应当如期履行条约义务,取消替代国的做法。”
周晓燕是在“第二次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和中国-中东欧投资贸易博览会”新闻发布会上,说这番话的。
针对有哪些中东欧国家支持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周晓燕说,中东欧16个国家中,有11个是欧盟的成员国,欧盟实行统一的贸易政策,有关贸易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将由欧盟做出统一决定。未加入欧盟的5个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态度和立场是鲜明的,这些国家未对中国产品采取过反倾销措施及采用替代国做法。
2001年12月11日,中国签署入世议定书,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议定书》加入了部分减损中国权益的条款,比如有关“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第15条,规定了在进行双反调查时,中国可以不被视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也意味着,决定一个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商品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将用一个“基准价格”比较该商品的出口价格,而这一“基准价格”可以不采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基本上由调查发起方使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标准,比如使用“替代国价格”。这一歧视性条款附加了时限,即在入世15年后终止。
这一做法使中国的产品和企业在遭遇双反调查时获得不公平待遇,导致了偏高的反倾销税。中国已连续十几年成为世界上受到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仅在欧盟当前的73项反倾销措施中,就有56项针对了中国进口的产品。5月13日,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曾对此表示,希望欧盟能严格履行自己在世贸协定项下的义务,自2016年12月11日起终止其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