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外贸公司业务员职务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宁波某文具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伪造发票,并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要求香港中间商将美国客户应该付给宁波某文具有限公司的货款汇往由其本人担任股东的香港RICHNESS ASIA LTD。2015年6月至案发,香港中间商按要求汇入王某指定的账户共计40多万美元。香港RICHNESS ASIA LTD收款后,实际只汇给宁波某文具有限公司10万美元,其余30多万美元被王某非法侵占。
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刑拘。
二、相关法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公司、企业”是指已注册的公司或企业,若是未注册的公司、企业的员工侵占公司财物不适用该罪。
三、防范建议
职务侵占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公司、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公司、企业应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防范于未然。主要有以下方面:
1、严把用人关。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了要考虑员工的业务能力外,还必须注重员工的思想品德、个人修养。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上岗后,再实行监督考察。
2、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敢于正确面对企业内部发生的职务侵占行为,使犯有职务侵占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3、完善、健全企业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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