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不起货款用货物抵债,看起来是较常见的做法。但在没得到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货物搬走抵债,这样的做法是否涉嫌侵权呢?张家港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类似的案件。
某羊绒衫店自2013年起向某羊绒公司购买羊绒纱线,尚余4万余元未能结清。羊绒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羊绒衫店催款未果的情况下,自行将羊绒衫店的240件羊绒衫带走,并起诉至法院同时申请保全。当地法院根据羊绒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了上述羊绒衫店。羊绒衫店则于2016年3月24日即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认为羊绒公司搬毛衣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其赔偿上述羊绒衫72000元。审理中,此前对羊绒衫店欠款追讨的案件进行了判决,该判决并已生效。
张家港法院在侵权案的审理中认为,本案纠纷系羊绒衫店结欠羊绒公司货款引发,所涉的羊绒衫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被查封货物现正处于执行阶段的待拍卖状态,故不构成侵权。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羊绒衫店的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者缺一不可。但如果相关行为已为法律文书认定为正当行为,则就不存在行为人违法的因素了,故侵权不成立。但仍要提醒经营者,擅自搬走货物抵债的行为易产生纠纷,如要追讨欠款,应该通过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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