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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纺织进出口企业迎来新利好

[ 来源:农产品期货网 | 作者:农产品期货网 | 时间:2016-09-13T10:54:54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 订阅行情短信 ]
  近3年来,国务院共出台12个促进外贸稳增长的政策文件,另有4个关于对外文化贸易、自贸区战略实施等方面的文件也涉及外贸工作。这些政策文件坚持远近结合,既注重稳增长,也注重调结构、转方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而9月,又将有四大政策落地,金九银十之际,纺织进出口企业迎来新的利好。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新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侧重于管,税务机关将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预警、事中审核把关和事后评估核查,根据企业经营的守法诚信情况对管理类别实行动态调整,让更多企业享受到一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便利,九成出口退税企业的退税审核将明显提速。

  2.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推动的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将于9月1日起执行。此次试点,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西南证券一位分析师表示,选择性征收关税是国家赋予试点地区自贸试验区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创新海关监管制度的核心。不过这将对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新挑战,因为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需要对相关程序进行配套修改完善,以达到方便企业办理、减少海关监管风险、便于现场海关操作为目标,最终达到使政策落到实处的目的。

  3.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核

  2016年8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公告第46号,就“海关信息系统调整过渡期,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进行明确,落实了该政策。此意味着企业申办加工贸易手册时,不需要再至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既然不需审批,那么:

  (1)申请手册时,不需要申请“加工贸易系统”,也即省去了企业申办电子商务部门的CA证书、不需要安装系统/录入手册的料件、成品和单耗信息等。此对于手册申办时间将有较大的节约,对于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更是明显。

  (2)手册变更时,也将不需要至“加工贸易系统”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此点:对于手册变更频繁的企业,将较大的节约了时间,存在重大的利好。

  (3)保税料件内销时,不需要在“加工贸易系统”申请及获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此点,对于内销的流程简化、时间节约、减少时间倒挂风险等有较大利好。

  其实质意义可以归结为:简化了手册申请、变更,及内销的申请程序和时间,便利了企业作业;节约了手册申办的CA费用和运营费用;降低了企业合规的风险。

  4.全国海关实现关税征收“一网通”

  9月1日起,全国海关将正式推广汇总征税核批作业无纸化,实现关税征收“一网通”。

  据了解,汇总征税是海关开展集约化征税的一种新型征税模式,自去年7月起在全国推广。在该模式下,海关改革了传统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征管作业模式,实现了“先放后税, 汇总缴税”。有助于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同时也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提高运营效益。

  据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主页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通汇总征税和申请变更备案资料。仅通过网上操作,企业即可完成汇总征税申请、资格评估结果查询、备案资料变更、接收《取消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等业务,操作方式更为便捷。海关打破关区樊篱,实施税款总担保“一份保函全国 通用”,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备案后,即可在多个直属海关办理汇总征税,此举将大幅降低企业资金和运营成本,提升通关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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