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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虚开发票,私人发票入账也开查,如何确保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 来源:今日头条 | 作者:创客前线 | 时间:2016-12-06T08:20:21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 订阅行情短信 ]
  大家都知道,从金税三期上线开始,全国都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
  不少企业就想,咱们躲一躲风头,在增值税上就别做手脚了,这企业所得税能少缴点就少缴点,或许老板们还没意识到:将私人花销的发票入账,构成偷税,这不但会被税局查,而且严重的还会被移送公安机关!

  近日,青岛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购买家用电器、家装材料、家居用品等用于个人消费,取得普通发票25份、金额30万元,计入公司账,以“办公用品”之名,进行税前扣除,构成主观故意偷税,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
  其实,金三之后,税务局只要想查你,分分钟都是问题:我大天朝的企业,税务、银行、工商、社保…这些数据完全能对得上的有几家?如果你们公司的数据都对得上,快跟我们说说这些年你们是如何活下来的?
  所谓“一一对应”,就是个“理想状态”,但是我们至少要保证每笔销售款和相应的发票、合同能够吻合。
  并且为了应对大数据的分析,以及税务机关的上门检查,在购销环节,要尽可能地“保留”足够证据,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一)购销合同
  合同,因为上面加盖了双方单位的公章,被视为交易真实性的重要证据,但是为平账而虚构合同的事件也不再少数。那么究竟是怎样的合同才能证明业务是真实的呢?
  首先,合同内容尽可能详尽。比如约定采购货物的内容和价格,交付方式和地点,付款时间及银行账户等。
  其次,除了在最后盖公章之外,每页合同之间都要盖骑缝章,防止别人怀疑你抽换页。
最后,合同要一式两份,保存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会大打折扣。

(二)发货单、入库单
  对方的发货单和本公司的入库单,也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必要证据。而且,需有相关经手人员的签字。
  如果涉及到物流和仓储环节,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单据及发票也应保留。
(三)发票
  关于发票,一定不要掉以轻心,以为有票就行?事实上,发票要与合同内容保持高度吻合。
  首先,发票的类型是否和合同上约定的一致?发票开具的时间不要与交货单上的时间差太多。
  其次,发票上涉及的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是不是与合同吻合?
  最后,还有注意发票合规性的一些小细节:比如发票上写的是不是单位全称?盖的是不是发票专用章?填制人与复核人是不是不同人?
(五)付款单
  在付款时,要检查收款方是否为合同的销售方?是否为发票的开具方?如果单位名称不一致,或是银行账户不一致,就违反“三流一致”原则,还是有问题的。
  如果都一致,还要记得保留银行付款凭证。
(六)出库单、领用单
  如果是采购原材料或生产性货物,那么就需要有使用环节的出库单或加工批次记录。
  如果是案例中列的“办公用品”,也应该有员工领用的日期、品名、数量登记及签名,领用单的数据要能和入库清单对的起来,要有专门的保管人。
  如果可以确保每一笔业务都留有相应的“证据”一证明其真实性,那么在税务局检查之时,就可以有理有据的做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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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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