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助力服贸企业发展
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五部门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补齐外贸短板
今年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扩大开放是助推经济发展和升级的重要举措。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严峻,更要坚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促进货物贸易发展的同时,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可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培育经济新动能和带动就业。
会议决定,用两年时间在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重点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便利化等8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探索,有序扩大服务业开放准入,加大相关政策支持。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战略与政策研究部副主任李俊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增长势头较好,通过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有利于促进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进一步提升服务进出口总额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占比。“扩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需要吸引外资,给予优惠政策,鼓励服务贸易出口,带动工程技术人员就业,促进高附加价值服务贸易出口。”李俊说。
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9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3849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4%。今年以来,我国服务进出口一直保持两位数增长。1~9月,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达18%,较2015年全年提高2.6个百分点。
李俊指出,当前货物贸易制度已较为成熟,而服务贸易制度相对落后。货物贸易可以通过海关方面等相关数据进行监管,服务贸易则不具备同样的监管机制,因此服务贸易创新制度建设存在一定风险,不能完全套用货物贸易制度。“通过试点的方式,可以结合各地不同情况,对服务贸易创新制度建设进行探索,从而推广和覆盖到全国。”
促进服贸发展须做足“减法”
此次发布的《通知》提出,在试点地区,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文件显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和配音及制作服务、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等8个领域,附件还对各领域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说明。
业内人士指出,支持货物贸易发展的政策主要是提高出口退税,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则主要表现为企业所得税、职工培训费、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降低。目前该项政策处于试行阶段,需要根据企业意见修改并加以完善。
此外,《通知》划定了为期两年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一直以来,服务贸易制度没有统一的协调机制,服务贸易创新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细化。”李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