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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朋友做担保借款,那些情形下你不用承担担保责任还款

[ 来源:齐律师法律 | 作者:齐律师法律 | 时间:2016-12-17T08:54:13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 订阅行情短信 ]

相信很多人都遇见过朋友或者亲属要贷款,让你做担保的事情,其实内心是挺不愿意的,但是毕竟关系摆在那里,拒绝了又怕伤感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去担保了,你必须知道有几种情形下你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即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现就其中几个情形举例通俗的说一下吧。

例:2016年12月1日,乙向甲借款5万元,借期一个月,即到2016年12月31日还款,丙和乙是好朋友,为此次乙向甲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的形式和担保的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未约定担保方式的的,默认为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的担保期间,即在此次借款中如果乙到期未能向甲还款,甲必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丙主张还款责任,如果甲未在此期间向丙主张权利,则丙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即使六个月后甲去法院起诉,丙可直接以已过担保期间为由进行抗辩,如果甲拿不出证据证明,在这六个月内向丙主张过权利的话,丙就解脱了。

例:2016年12月1日甲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约定2016年12月31日归还,乙为此次借款提供了担保,到期后甲因经济原因无力偿还,乙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17年2月1日甲又从该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两个月,即到2017年3月30日还款,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甲找丙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但甲与银行均未告知丙,此次借款用途是为了偿还2016年12月份的旧贷款,在这样的情况下丙是不需要向银行承担担保还款责任的,同时乙也因旧贷款还清了,而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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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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