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代理进出口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诈骗
所谓的代理进出口业务,是指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人,接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委托人的委托,进口或出口其指定货物的业务。在这一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委托人与外商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来骗取外贸公司的财产。下面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分别探讨代理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诈骗问题及对策。
代理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诈骗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主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就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当外贸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要求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等回过来去找物资公司,却已是人去楼空。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多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到了巨额损失。
怎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笔者分析,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合同,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诈骗者之所以选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因为承兑期与付款期之间有时间差。通过承兑,便能拿到提单,获得货权。一旦将提单交给委托人,自由处分权此时已完全掌握在委托人手中。
遇到这样的问题时,不妨采用如下对策:1、外贸公司接受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2、调研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和合理价位;3、必须将物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减少风险;4、尽可能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掌握主动权的条款;5、如发现进口货物有严重问题(如纯属废物,无任何价值),应立即采取司法救济手段,设法阻止银行对外付款(如能掌握诈骗的确切证据,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信用证诈骗某外贸公司与一工厂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根据该工厂提供的条件,由外贸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出口电缆线。在出口合同签订后,外商如期开来了即期信用证。当外贸公司通知工厂备货履约时,工厂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外贸公司协助解决购买原材料的流动资金。经协商,外贸公司同意以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可工厂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安排生产,虽经外贸公司再三催促,但直至交货期,工厂也未能将货物备齐。结果,外贸公司因无法履行出口合同而遭外商索赔,而工厂此时已关门歇业,隐含的打包贷款最终也由外贸公司偿还。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打包贷款。因为打包贷款实质上是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借贷,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此责任的履行与出口合同能否切实执行元任何关系;另一方面,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必须履行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即使是委托人的原因),也必须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贸公司因此获得了向委托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委托人(即工厂)的经济状况,如案例中所述的那样,因委托人关门歇业,外贸公司的双重损失无法从委托人处得到补偿。
针对以上病症,笔者也有良方如下:1、与代理进口一样,在接受代理出口委托时,外贸公司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情况;2、不要轻易为委托人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如经调查认可了委托人的资信,也要在其提供切实可行的经济保证后,才可申请打包贷款;;3.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接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