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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U贸易术语_DDU和DDP的区别

[ 来源:中国绸都网 | 作者:本网报道 | 时间:2017-03-24T09:17:48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 订阅行情短信 ]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卖方义务A、 卖方必须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可以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其它凭证。

A2、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

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的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的航线和习惯的方式运至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如果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卖方可在指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

b) 保险合同

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A4、交货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根据A3款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

A5、风险转移

除B5款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根据A4款已交付时为止。

A6、除B6款规定的情况外

DDU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义务及流程

支付除因A3款a)所产生的费用外,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直到货物根据A4款已交付时为止;

支付货物出口所需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应缴纳的一切关税、捐税和其它官费以及必要时在货物根据A4款交付前经由另一国家过境所需支付的上述一切费用。

A7、通知买方

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启运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接受货物所要求的其它任何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应的电子单证

自行负担费用提交货单和/或买方为提取货物可以要求的通常的运输单证(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空运单、铁路托运单、公路托运单或多式联运单)。

如果卖方和买方已约定使用电子通讯,前段所述单证可以由相等的电子资料交换(EDI)单证所代替。

A9、核查、包装、标记

支付根据A4款交货所需的货物的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自行负担费用提供为交付货物所要求的包装(除非在特定行业中,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上应适当地加上标志。

A10、其它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行买方可能要求的由启运地国和/原产地国签发或传递的关于货物进口和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A8款中所提到的除外)。

买方义务B、 买方必须

B1、支付价款

支付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款

B2、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

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批准许可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手续。

B3、运输合同

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B4、收领货物

自货物根据A4款已置于其支配之时起,立即收领货物。

B5、风险转移

自货物根据A4款已置于其支配之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果买方未根据B2款履行其义务,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额外风险,如果买方未根据B7款给予通知,则自规定交付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应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供应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B6、费用划分

自货物根据A4款在指定目的地已置于其支配之时起,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

如果买方未根据B2款履行其义务,或者根据A4款在货物已置于其支配之时时未收领货物,或者未根据B7款给予通知,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应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供应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支付货物进口应付的一切关税、税捐和其它官方费用,并承担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

B7、通知卖方

在买方有权确定在一个规定的期限内和/或收领货物的地点时,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根据A8款接受提货单或运输单证。

B9、货物检验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进口国有关当局的强制检验除外。

B10、其它义务

支付为取得A10款所述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为此提供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注意事项

1.进口清关是否便利:在DDU交货条件下,卖方要承担义务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实际交给买方。但是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和进口税却不是由卖方负担,而是由买方负担。

这对于一些自由贸易区以及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是适宜的。而如果进口国是属于清关困难而且耗时的国家,买方有时不能及时顺利地完成清关手续,这种情况下要求卖方承担按时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将有一定的风险。

所以,卖方在出口业务中采用DDU之前,应先了解进口国海关管理情况,如果预计进口清关会遇到困难,则不应采用DDU。《2000通则》规定,如果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清关的风险和费用,必须在合同中以明确的文字表示出来。

2.善办理投保事项:按照《通则》解释,按DDU条件成交,卖方并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因为DDU属于实际交货,交货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订立保险合同与否,同买方并不相干。但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各种风险,特别是采用DDU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出口国运至进口国内最终目的地,这中间要涉及许多环节和长距离运输,货物遭遇灾害或意外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卖方应通过投保的方式转移风险。

3. 一般 做DDU的是出口商在国外有公司,属于经营性质的,出口商把货物负责运送到客户手里。

客户本身不提供任何清关文件和证明。

DDU和DDP的区别

DDP:目的港完税后交货

完税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DDU:目的港未完税交货

未完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DDP和DDU一般只针对由卖方原因造成的漏发件或损坏品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买方不会要求卖方做DDP或者DDU的,因为卖方作为外方,对国内的通关环境和国家政策不了解,通关过程中势必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费用,而这些费用肯定会转嫁给买方,所以买方通常最多做到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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