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要求明确“拟交付计画于2016年7月1日以后驶离我国内地港口的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所托运的载货集装箱毛重进行验证。”上港集团所属相关码头公司均按此要求执行,并开展相关工作。
无VGM申报的集装箱,港口码头不予放行,船公司不允许装船。
由于电子方式收集和传送重量数据或会出现问题,业界需要在不影响装船进度的情况下花时间更新软件,因此7月1日起,提供了3个月的缓冲期,让业界适应。
即日起,请按时完成VGM发送,逾期将不保证装船出运。
VGM录入截止时间
VGM截止时间为船靠泊前12小时(ETB–12H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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