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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 ,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章吗?

——及常见问题权威解答(1)

[ 来源:中国绸都网 | 作者:本网报道 | 时间:2016-02-01T13:07:36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 订阅行情短信 ]

    一、“三证合一”的过渡期?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7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二、实行“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国、地税局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一照一号”登记制度改革的自贸区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向其交回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三、“三证合一”后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哪些事项?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清卡、退票及重新发行等。

    四、“三证合一”后 ,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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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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