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起,上海港实施提前申报!
根据法律、法规及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统称“申报人”)向上海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报人应当在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非集装箱货物备齐后,再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海关接受申报后,货物即为海关监管货物,申报人应当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3日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域(场所),接受海关监管。
三、海关通知申报人签收查验通知单的,申报人应及时至海关签收,并应当在签收后3日内办理查验相关手续。
四、货物放行前需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以及货物放行后需申请退关的,申报人应配合海关核实货物相关情况。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在本公告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的,申报人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提前申报关键词:
1、装箱完毕、货物备齐后再申报
2、申报之日起3日内将货物运进港
3、签收查验通知单后3日内办理查验手续
4、删改但应配合海关核实货物情况
5、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提前申报”未按规定有哪些影响?
1、没有时间观念,超期无法进港,司机徘徊在道口很着急。
2、箱号、数量等栏目填制错误,影响通关效率甚至上不了船。货主很无奈。
3、有布控未查验,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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