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要求码头开启拖车重量比对功能!
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发布一条关于南沙港区二、三期码头拖车重量比对功能开启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启动外贸拖车重量数据比对的通知
各运输企业:
关于海关称重
1、海关称重是称量整车重量,即总重量-车身重量-货柜重量=货物毛重,称重地磅有可能会由于天气、人为等原因导致误差,但是如有疑问可以向海关提出再次称量,或提供公正地磅出示的过榜单。
2、向海关申报包括申报毛净重,海关对不如实申报货物可以进行处理;
海关查柜实际实际重量超过了申报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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